近日,江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男子隱瞞妻子終止妊娠事實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簡介
“90后”小王和小付于2020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2021年3月30日,雙方登記結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21年11月,王某向江陵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立案受理后,承辦法官經走訪調查了解到,婚后女方曾懷孕并終止妊娠,而原告訴請中隱瞞了該事實。經核實,原告王某對這一事實予以認可。承辦法官當庭向王某講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關于起訴離婚的條件以及不得提起離婚的情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